(一)设施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内应配备应急时期生活必需的供水设施、供电设施、通讯设施、消防设施;设有应急物资(食品、救灾物品、油料等)供应处、应急卫生防疫站、应急厕所、应急棚宿区、应急指挥(调度)部、应急广播站等,保证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
(二)安全、可达。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应选择附近无高大建筑物的空旷地带,远离易燃、易爆和化学、核放射性物品寄存处,地下断层,易发生洪水、滑坡、塌方等区域;同时,要有疏散通道连接避难场所并保证畅通,通道宽度应符合消防要求。
(三)设置明显标志。
1、大型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主标志、内部分区标志、内部道路指示标志和周边道路指示标志,为市民提供应急避难场所的方位及距离;
2、中小型应急避难场所只设置主标志。
六、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地的防震减灾、民政、城管等部门要会同当地社区及相关的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指挥机构,编制《居民应急宣传手册》,保证应急避难工作有条不紊。
(二)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由业主负责,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平时功能运转与应急使用,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三)各级防震减灾、民政部门要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
七、应急避难场所的启动
我市发生突发性重大灾害事件后,根据安置灾民的需要,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八、应急避难场所的检查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检查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防震减灾部门会同各级发改委、规划和建设、财政、民政、城管等部门共同参加的体制进行。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对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检查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将总结上报市政府、省地震局,同时抄送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
(二)应急避难场所检查的主要内容:
1、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标准;
2、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3、应急指挥机制、应急物资及设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