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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攀枝花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设施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内应配备应急时期生活必需的供水设施、供电设施、通讯设施、消防设施;设有应急物资(食品、救灾物品、油料等)供应处、应急卫生防疫站、应急厕所、应急棚宿区、应急指挥(调度)部、应急广播站等,保证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

  (二)安全、可达。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应选择附近无高大建筑物的空旷地带,远离易燃、易爆和化学、核放射性物品寄存处,地下断层,易发生洪水、滑坡、塌方等区域;同时,要有疏散通道连接避难场所并保证畅通,通道宽度应符合消防要求。

  (三)设置明显标志。

  1、大型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主标志、内部分区标志、内部道路指示标志和周边道路指示标志,为市民提供应急避难场所的方位及距离;

  2、中小型应急避难场所只设置主标志。

  六、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地的防震减灾、民政、城管等部门要会同当地社区及相关的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指挥机构,编制《居民应急宣传手册》,保证应急避难工作有条不紊。

  (二)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由业主负责,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平时功能运转与应急使用,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三)各级防震减灾、民政部门要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

  七、应急避难场所的启动

  我市发生突发性重大灾害事件后,根据安置灾民的需要,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八、应急避难场所的检查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检查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防震减灾部门会同各级发改委、规划和建设、财政、民政、城管等部门共同参加的体制进行。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对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检查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将总结上报市政府、省地震局,同时抄送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

  (二)应急避难场所检查的主要内容:

  1、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标准;

  2、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3、应急指挥机制、应急物资及设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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