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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攀枝花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大企业负责对现有广场、绿地、公园、花园、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进行普查,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场所于2007年3月底以前报市防震减灾局,由市防震减灾局在2007年6月底以前组织市规划和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场所赋予其避难功能,然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和企业负责对其进行改造和设施完善,将其作为我市首批应急避难场所(2007年12月底以前完成)。

  (四)凡新建、改建、扩建广场、绿地、公园、花园、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均应考虑应急避难功能,否则市发改委不予立项,市规划和建设部门不批准其规划、不予开工建设。

  三、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原则

  (一)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原则。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完善我市城市公共设施、提高我市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从以人为本和建设安全城市和和谐社会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与城市现状和长远规划结合起来。

  (二)避灾入手、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原则。应急避难场所应能满足各种自然灾害事件和社会事件等多灾种共同使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花园、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建成的应急避难场所,要考虑建成多种功能的综合体,平时满足居民和学生的休闲、娱乐、健身需要,在遇到突发灾害事件时又能满足灾民的应急避难需要。

  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标准

  (一)大型应急避难场所。面积≥1.5万平方米,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条件较好、内部设施齐全、功能完备、能够容纳5000人以上灾民生活一定时段的应急避难场所作为大型应急避难场所。大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进行应急救助、重建家园和复兴城市等各种减轻灾害活动的场所。

  (二)中小型应急避难场所。面积<1.5万平方米、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条件较好,但内部设施和功能不够完备的作为中小型应急避难场所。中小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附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或作为到大型应急避难场所的中转地点(临时避难场所)。

  五、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是在地震等突发灾害事件发生后,在应急状态下供市民应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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