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攀枝花市第一批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的通知
(攀办发〔20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促进清洁生产和推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川委发〔2004〕38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等24家单位30个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
各污染企、事业和责任单位要加大力度,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限期治理任务按期完成,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将依法予以关闭或停产治理。市政府目标办要将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纳入2007年县(区)目标考核。市环保局、市经委要对限期治理项目及时跟踪检查,通报有关情况,督促按期完成,并负责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