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市卫生局或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根据情况,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市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规范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管理。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维护事发现场的治安秩序。
4.6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7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灾难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8 信息发布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9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特别重大安全事故(I级)、重大安全事故(II级)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Ⅲ级)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为主,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