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或受灾30户及以上,或烧毁财物损失3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需要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技,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质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优先。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攀枝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灾难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