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结合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内容要能够综合反映服务业发展的规模、结构、速度、效益,建立起包括实物量指标和价值量指标相结合的较为完善的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体系。
三、狠抓落实,切实履行部门统计职责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要按照"统一制度、部门合作、分级实施、集中处理"的原则,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规定和各部门职能定位,划分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和分工。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服务业统计和核算制度,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服务业统计制度的实施;直接承担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的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实施难以明确管理部门的相关服务业的抽样调查。
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是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的实施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的制度,及时做好基础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审核、报送工作,逐步实现本部门的全行业统计,为服务业增加值核算和考核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系统内统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认真执行服务业统计制度,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资料(各部门和单位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见附件)。
四、加强领导,切实保障服务业统计调查的顺利进行
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是我市统计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障。市、县(区)统计局要增加服务业专门统计人员。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明确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责任机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落实好工作条件。各级政府要将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五、加强依法统计,维护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严肃性
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维护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和严肃性。加大统计法制宣传,提高统计法制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要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如实填报统计数据,不得拒报、漏报、虚报、瞒报、篡改统计数据。服务业的统计数据未经统计部门确认,不得对外正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