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
(二)原定目标太低,缺乏激励作用;
(三)涉及全局性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
第八条 目标的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应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目标逐级量化、分解落实具体实施部门和责任人员,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抓好目标任务的实施。目标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加强对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健全并落实监督管理制度,督促各级目标实施单位认真完成目标任务。
第九条 目标的督查和检查:
(一)自查:各目标责任单位应随时掌握目标完成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工作总结。
(二)抽查:市国土资源局不定期对各目标责任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
(三)考评:每年1月15日前,各目标责任单位将上年度目标自查总结、自查评分表报市政府,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每年1月中旬,市国土资源局商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组织对各责任单位的国土资源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综合评定一、二、三等奖,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通报。
(四)考评办法与评定标准
1.全面完成某项目标的,计该项目标划定的基本分。
2.超额完成具有定量指标的目标任务,可适当加分:
(1)超额完成业务目标1~49%的,按该项目划定基本分的5%加分。
(2)超额完成业务目标50%以上的,按该项目基本分的10%加分。
3.其他加分:
凡获得各县(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以及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给予的、与国土资源工作相关的表彰奖励的,可进行奖励加分。其中:国家部委或省级表彰的,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8分,三等奖加0.5分;省级部门和市级表彰的,一等奖加0.5分,二等奖加0.4分,三等奖加0.3分;市级部门和县(区)政府表彰的,一等奖加0.3分,二等奖加0.2分,三等奖加0.1分。奖励加分总额不超过5分。
4.扣分因素:
未完成业务目标,按完成目标任务的百分比记分;主要业务指标未完成50%以上的,该项目不记分。
5.一票否决:
单位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以结案为准),实行一票否决;其他单项考核中明确规定要实行一票否决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奖惩方式:奖励以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奖励政策视当年具体情况由市政府决定;对未完成国土资源主要目标任务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规,给国土资源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厉追究各目标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