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旅游局,各有关旅游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我市乡村旅游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市旅游发展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项目管理,完善财政扶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合肥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试行)办法》(合财行[2003]171号)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合肥市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我市乡村旅游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市旅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项目管理,完善财政扶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合肥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试行)办法》(合财行[2003]171号)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06年度乡村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展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一)支持重点:
1、市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基础设施以及包括厨房、旅游厕所、垃圾处理场、旅游标识标牌等配套设施;
2、市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的规划编制补助;
3、为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配套的乡村旅游建设项目补助;
4、旅游强县、旅游乡镇的重点乡村旅游建设项目补助。
5、乡村旅游经营户、示范户的培训。
(二)支持方式:对市级乡村旅游示范点建设可采用项目资金补助方式,并明确扶持的具体内容;对县区指导、扶持建设的县乡级示范点则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二、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合肥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合肥市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等的要求;
2、项目申报单位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应提供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并提供项目建议工程的绩效预算、建设规划以及项目论证纪要;配套资金证明;
4、申报以奖代补的项目单位还应对照《合肥市乡村旅游接待点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有关说明材料、资金支付证明等。
三、项目资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