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书面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九)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用人单位办理书面审查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与劳动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三)2006年度3月、6月、9月、12月份的财务原始凭证、职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
(四)2006年度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审核凭单;
(五)工时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复件;
(六)建筑企业和劳务公司须提供使用外地劳动力计划书和2006年外来劳动力的工资发放相关资料;
(七)招用技术工种的用人单位,须按《关于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03]1号)要求,提供相关技术工种种类和使用技术工种人员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本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在提供的以上相关资料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六、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分为两种:一是经审查未发现问题;二是经审查存在问题,需整改。
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限定其在7-15天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条规定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