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用人单位实施2006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通知
(乌劳〔2007〕5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类用人单位:
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快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目标,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的有关规定,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2006年度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情况实行书面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范围
2006年度在市、区(县)工商部门或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书面审查时间
书面审查实施时间为2007年 3月12 日至2007年6月30日。市、区(县)各类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所对的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领取书面审查的有关材料,市、区(县)各用人单位在领取书面审查表后15日内到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书面审查手续。
三、工作管辖
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级别管辖的规定,负责对在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
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市属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并对区(县)书面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本区域内除自治区和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书面审查以外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