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未开工,又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其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资格自动取消。
(四)由市房产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标准的审核,规划部门在规划(建筑)方案审批中具体落实。
(五)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协议》,组织项目的施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六)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程序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施工形象进度多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三分之二、中高层及高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二分之一时,经市物价部门出具销售价格批文后,建设单位到市房产部门设立的专项窗口申请销(预)售许可,由市城市综合开发部门和市房产部门共同核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
(二)市房产部门按廉租住房房源、优先安排被拆迁户房源和社会公开销售房源等程序制订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1.廉租住房房源预留程序根据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年度目标,按市房产部门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武汉市廉租住房购房协议书》,确定廉租住房房源预留数量。房屋交付后,租赁给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每户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各区人民政府用于安置被拆迁住房困难户(以下简称被拆迁户)预留房源程序
(1)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拆迁单位摸清被拆迁户住房需求情况,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向市房产、规划部门提供《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房源需求情况调查表》和《定向安置被拆迁住房困难户房源需求申请表》及安置方案。
(2)市房产、规划部门组织核查区人民政府报送房源需求情况。建设项目预留房源在50%(含50%)以下的,由市房产部门审批安置方案;超过50%的,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安置房源预留时间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安置房源确定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筹措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安置房源资金给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超过预留期未安置的房源,经市房产部门批准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面向社会公开销售。3.廉租住房预留房源、区人民政府用于安置被拆迁户预留房源确定后的其余房源,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面向社会公开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