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困难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管理程序
(1)困难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持有自有土地。
(2)困难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必须符合城市用地规划、城市规划和企业发展规划要求。
(3)由市房改部门负责核查困难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职工收入和职工住房情况。
(4)由市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企业是否为困难企业,并提出审核意见。
(5)经市联席会议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
4.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管理程序
(1)每年10月底之前,由武汉驻军房改办将武汉地区驻军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计划汇总后,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2)经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由武汉驻军房改办将武汉地区驻军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汇总意见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申请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计划。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给其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后,武汉地区驻军单位据此向市房产部门申报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
(4)经市联席会议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第四季度,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下年度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规模,编制下达下年度政府集中供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预安排计划;每年第一季度,根据上年下达的本年度政府集中供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预安排计划实施情况,对该计划进行适当调整,经市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政府集中供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预安排计划和各类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及用地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市国土资源局)、房产局,市房改办联合下达。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程序
(一)政府集中供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物价、城市综合开发部门拟订项目规划要求、建设标准、土地费用、销售价格、交付时间等事项,报市联席会议审议后编制招标文件,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由市房产部门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并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开发建设主体。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决标,并向市联席会议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下达后,已明确建设主体的项目,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计划下达后60日之内,持计划文件到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后30日之内持计划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到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未登记的,视作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