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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武政办〔200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一月十三日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

  为了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使其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特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编制程序
  (一)由市发展改革、房产部门根据市政府目标管理要求,于每年的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规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各类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制订程序
  1.政府集中供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管理程序
  (1)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总规模,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定点选址和用地方案,经与市房产部门研究后,报市联席会议审议。
  (2)按市联席会议审定意见,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确定市经济适用住房各具体项目用地指界和规模,并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进行项目的土地整理和储备工作。
  (3)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土地整理工作达到招标投标基本要求后,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向市房产部门提供各地块规划指标,市房产部门拟订招标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项目招标。
  2.开发建设单位自带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年度计划管理程序
  (1)根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总规模与政府集中供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缺口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产部门可受理各区人民政府推荐的开发建设单位自带土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
  (2)开发建设单位自带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必须符合城市用地规划、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要求。
  (3)自带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要根据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项目规划条件等情况,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定,向市房产部门申报所建经济适用住房测算销售价格;测算销售价格经市房产部门审定后,由市物价部门预审开发建设单位申报的销售价格(土地成本参考基准地价计入成本)。
  (4)经市联席会议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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