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收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单位需提交下岗失业人员《优惠证》原件、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年审手续。
(四)凡是持有《优惠证》未实现就业也未办理城镇失业登记的,均应从年审开始日起到户口所在社区办理城镇失业登记手续,并按规定领取《求职登记证》,连同《优惠证》到户口所在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年审手续。
三、年审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同级工商、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年审工作,加强组织,责任到人,通过社区劳动保障信息平台将年审资料统一录入微机进行管理。对年审合格的要在《优惠证》空白处打印“年审合格”字样,并加盖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格的“年检专用章”。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审工作中,要加强与工商、地税部门的联系将持证人员享受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情况录入微机。各级工商、地税部门告知享受各项扶持优惠政策的单位、个人应先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年审或登记备案手续。市级劳动行政部门需在每月28日将《优惠证》年审、发证登记备案信息提供给市级工商、税务部门并以此作为享受税费减免政策的依据。
(三)自2007年3月1日起凡未参加年审的,《优惠证》自动作废。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参加年审的,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可视其具体情况,严格掌握并按规定补审。《优惠证》遗失不补发。
(四)全疆其他地州发放的《优惠证》在我市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持证人员,也必须在此次规定时间内,在享受优惠政策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也将取消其享受资格。
(五)在年审工作中对转借、转让、出租、涂改、买卖《优惠证》或利用《优惠证》虚报、骗取扶持资金等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扣留,并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办证资料重新审核;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收回,并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此次年审工作是落实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措施,希望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把关,积极主动与工商、地税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以年审工作为契机,大力推进我市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工作力度,促进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