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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7年《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7年《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劳〔2007〕6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地税局:

  为了贯彻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工作,现决定由各区(县)劳动、工商、地税部门联合开展对《再就业优惠证》的年审工作,现将年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和范围

  (一)年审时间定于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结束。年审期间暂停办理《再就业优惠证》,2007年5月8日起恢复办理此项业务。

  (二)凡属2005年12月31日前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的移交我市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原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无论持证人员是否实现就业、有无享受过优惠政策,均应参加本次年审。兵团系统不属于此次年审范围。

  (三)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属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办理的《优惠证》,持证人员为外地户口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在乌鲁木齐市区域内注册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可在常住地的区(县)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进行年审。

  (四)外地、州办理的《优惠证》,持证人员户口为乌鲁木齐市的,仍由发证地进行年审(在乌鲁木齐市统一用工的除外)。

  二、年审的具体流程

  (一)此次年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工商、地税部门根据持证人员的户籍进行联合审验,市级劳动、工商、地税部门做好政策指导工作。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后峡地区)参加乌鲁木齐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年审。

  (二)持有《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需持《优惠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审验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年审手续,免收年审费。对外地、州办理的《优惠证》在我市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不参加此次年审,但应在享受优惠政策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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