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员基本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简介、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户口所在地、在津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二)《章程》(草案);
(三)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建议名单;
(四)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建议名单;
(五)会长、副会长建议名单,并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六)拟任会长、副会长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以及未参加过非法组织的证明;
第十二条 拟任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应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人数一般应为4至12人;拟任会长(法定代表人)在津工作满3年,并保证一年中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在津居住。
第十三条 筹备组提交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15日内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一个会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应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一)审议通过《筹备工作报告》和《筹备期间财务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章程》草案;
(三)审议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四)审议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
(五)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
第十六条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应召开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议,主要完成以下任务:
(一)选举产生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
(二)审议通过新当选会长提名的秘书长人选;
(三)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四)审议通过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成立登记准备阶段
第十七条 异地在津社会团体在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和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议,通过章程等各项决议,选举产生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通过秘书长人选以后,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八条 异地在津社会团体筹备组申请成立登记前,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