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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在津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成立登记实施办法

  (一)筹备申请书(内容应该包括:申请筹备的异地在津社会团体名称、宗旨、业务范围、会员组成和经费来源等有关情况;申请理由;发起人情况;本地区在津企业基本情况。);
  (二)《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三)验资报告书;
  (四)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内容包括场所地址、面积、一年以上的使用期限等。属于自有产权的要求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属于租赁的要求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五)章程(草案);
  (六)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七)原籍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对在津成立商会的意见。

第三章 筹备实施阶段

  第七条 异地在津社会团体发起人提供规定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后,由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向其出具《同意筹备的批复》。发起人持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及第六条(二)(三)(四)(五)(六)等材料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审批。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并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可正式开展筹备工作。
  第八条 异地在津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在准予筹备许可后十五日内,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应广泛吸纳本藉在津工作的各业知名人士,具备地区、行业的代表性和一定的层次。筹备组中非发起人所占比例应不少于50%。筹备组成立后五日内,应将筹备组成员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九条 筹备组在筹备时限内,应完成以下筹备工作:
  (一)根据本地区在津企业情况,拟定会员发展目标;
  (二)修订《章程》(草案);
  (三)起草会费收取标准;
  (四)起草《筹备工作报告》和《筹备期间财务工作报告》;
  (五)提名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候选人;
  (六)提名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
  (七)提名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对拟任负责人名单进行调整、补充);
  (八)其他筹备工作。
  第十条 筹备工作达到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一)在6个月内完成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已发展会员基本代表本省市在津企业现状,会员能够具有地区和行业的代表性,大企业和中小企业比例符合在津企业实际,达到会员发展目标的要求;
  第十一条 异地在津社会团体筹备组申请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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