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在津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成立登记实施办法
(津协络[2007]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天津市异地在津社会团体组织,保障天津市异地在津社会团体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50号令)、《
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市政府第61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天津市异地在津社会团体是指由国内各省市(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在津投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津组织成立的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是天津市异地在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各省市人民政府驻天津办事处协助指导异地在津社会团体开展工作。
异地在津社会团体开展的重大活动,以及形成的各项决议,应及时报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查,报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申请筹备准备阶段
第四条 申请筹备异地在津社会团体,发起人应首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论证报告,经同意后领取《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然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筹备审查申请。
申请筹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是个人的,不得少于10人;发起人是单位的,不得少于6个;由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不得少于1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并冠以“天津市”字样;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五条 发起人应具备地区、行业和企业规模的代表性,并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第六条 申请筹备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