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盘活范围和工作步骤
(一)盘活范围
1.职工已安置,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存量资产;
2.企业已破产终结,经清算组处置未处置成功,由市城投公司兜底收购的存量资产;
3.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未终结的存量资产;
4.企业的福利性资产;
5.待盘活的其它资产
(二)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对每一个企业资产处置存在的障碍进行梳理。
第二阶段,对资产处置方式是整体还是分拆进行测算,结合土地的开发利用进行分析,并列出处置计划,向盘活资产领导小组报告研究后实施。编制存量资产处置资料,分批分期向社会公布,广泛发布招商信息,吸引市内外、境内外客商投资。
第三阶段,对资产处置的报批和处置法律手续进行完善,报市盘活资产领导小组批准。
五、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抵押未解除资产
1.对破产方案已批准,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由企业和债权银行进行商谈,力求在进入法定破产程序前将抵押妥善处置。
2.对破产程序未终结企业,清算组可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商税务部门、债权银行或债权人妥善处置。处置收益在弥补清偿职工债权额不足部分后仍有剩余的,按照法律规定顺序受偿。
3.对破产已终结,抵押未解除资产,且金融债权已由我市相关部门“打包”受让的破产企业有效抵押债务,由市国资委牵头,协调金融债权受让单位妥善解决。
(二)关于权证不齐资产
1.对无土地使用证,特别是用地资料不全的资产,由国土资源部门为其做好土地测量和界址核定等资料准备工作,确定土地权属,办理相关手续。
2.对市属国有破产企业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自行建成的生产经营性无照建筑,如符合规划且需保留的,规划、房管等部门要给予补办权证,并减免办证相关费用。
(三)依法处置违章建筑物
对破产企业职工在生产经营用地上,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的房屋,由市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拆违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为土地资产的处置盘活扫清障碍。
(四)加快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和处置工作
对破产程序已终结,非经营性资产尚未移交的企业,要依据《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蚌政〔2004〕2号),加快移交进度,市城投公司要做好资产接收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