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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攀枝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攀枝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攀府发〔200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2006年5月18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攀枝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市经委修改为市地税局。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攀煤集团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原煤产量统一征收,其他各类煤炭生产企业通过煤炭运销管理系统统一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无法通过煤炭运销管理系统征收的,由执收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人工核定征收。


  三、将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的市经委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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