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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监察局与各区政务服务中心之间建立数据交换和垂直监管关系。
  第六条 市监察局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行政审批环节工作情况;
  (二)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情况;
  (四)市直部门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五)监察机关应当监督的其他行政审批行为。
  第七条 市直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或者升级改造本部门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并与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接;
  (二)必须在自建行政审批业务系统或者市统一行政审批业务平台上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填报资料全面、真实、准确;
  (三)建立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行政审批环节责任制;
  (四)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需要做好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对行政审批超时限、违规收费、违反审批程序、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等违规行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分别发出“预警”、“黄牌”或者“红牌”信号,对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等责任人进行督办。
  第九条 对受到黄牌或者红牌警告的部门和个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监察部门督办,对办事人员诫勉谈话;受到警告2次的,由市监察局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诫勉谈话;受到警告3次的,对所在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市监察局从政务公开、流程规范、期限合法、收费合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廉洁行政、满意调查、服务态度等9个方面,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绩效量化测评。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对行政审批网上投诉进行登记和统计,对受理的投诉件20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定期通报各区、市直各部门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情况,适时通报或者公布测评结果。
  第十三条 各区、市直各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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