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办〔2007〕41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武汉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事项,下同)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过程进行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和信息服务。
第三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在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领导下,由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市编办、市信息产业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推进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做好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建设。
市编办、法制办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和规范。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纳入电子政务规划,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市监察局对市直部门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电子监察,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区政务服务中心对进驻本中心的各相关部门行政审批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开展预警纠错,绩效测评。区监察局对区直部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