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 号),建立严格的项目能耗审查制度。全市新建项目必须达到该行业能耗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工业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不得高于上年全市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全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核准、备案。市外经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将项目万元产值能耗作为重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要强化重点能耗企业节能管理,督促其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要加强节能队伍建设,完善节能监督体系,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抓好重点能耗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市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能源及节能产品监督抽查的力度,打击伪造、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欺诈行为,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指导、督促用能单位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市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建立单位 GDP 能耗、重点能耗企业公报制度,完善公报制度统计体系,建立反映我市一、二、三产业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体系。
(六)营造全社会共同节能的良好氛围。市广电、文化等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宣传和引导,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批评曝光,形成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文明风尚。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企业、社区、学校等活动。各级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提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有关行业协会要协助各级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和行业统计等工作。各级科协组织要围绕节能开展科普活动。社区要组织普及节能知识,引导居民在改善生活质量的前提下,培养科学的用能方式,使用节能产品。要认真组织好每年的“节能周”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节能的良好氛围。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努力抓好落实。对节能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抓出成效。各区、各部门要在本实施意见下发 1 个月内提出本区、本行业、本单位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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