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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提高广大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建议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3.将我市农业人口占全区总人口50% 以上的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区纳入国家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范围,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同时积极争取政策,将洪山区也纳入国家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范围。
  责任单位:市卫生、财政局
  协办单位: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区人民政府
  4.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加强经办机构建设,乡镇级经办机构由区级经办机构垂直管理,人员、经费、工作由各区统一安排,管理人员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管办分离”。分层次、分类别举办培训班,提高经办人员综合素质及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
  协办单位:市编办
  5.加强制度建设。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公示、资金管理审计等制度;组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自查工作,在各区自查的基础上,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调查,保证基金使用安全。按照《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直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农合领办〔2004〕31 号),加强各区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审计、财政局
  6.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制定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细则并对其定期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用药水平。监督落实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在诊疗费、检查费等方面的减免或优惠政策。拟订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严格规定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并实行患者审核签字制。
  责任单位: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局
  协办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7.探索门诊统筹模式。在洪山区开展试点,探索门诊基金统筹和门诊家庭帐户相结合的模式,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门诊补偿问题。
  责任单位:洪山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
  8.鼓励中医药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和门诊大病(慢性病)就医时发生的中医适宜技术、中草药服务费用补偿水平提高 5% 。
  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卫生局
  9.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在完善区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数据中心的基础上,筹建市级数据中心,将定点医院连接到网络系统内,逐步实现网上审核报销、基金监管和信息传输。提高管理效率,方便农民就医。
  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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