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已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但产品质量连续两次在省以上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企业,由质监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6.属于关停范围内的小造纸企业(或者生产线),各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其按期依法取缔或者关闭,注销或者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相关生产设施,销毁关键生产设备,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7.淘汰拆除的制浆和造纸生产线一律不得整机出售、转让、转移重建或者低水平改造扩能。凡是违反规定,擅自转移淘汰生产设备或者低水平改造扩能的,由各区及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处罚,追缴销毁有关设备。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严格加强对造纸生产企业的监管
1.严格执行产业准入门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建设项目,禁止投资建设。没有环境容量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余量的地方,一律不得新建、扩建造纸项目。严格项目审批程序,以 2006 年 12 月 31 日为限,对属于关停对象的企业,一律不得补办环境保护、工商登记等手续,严禁违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造纸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已备案的项目,必须通过环评、土地等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2.严格实施限期治理制度。环保部门对超标排污的造纸生产企业要一律下达限期治理决定,指导督促企业制定治污方案,开展污染治理。
3.严格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对辖区内包括造纸企业在内的排污单位科学合理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定期对造纸企业吨产品排水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考核,严禁超总量排污。
4.积极推行污染源在线监控。环保部门要督促日排废水大于100 吨或者日排化学需氧量大于 30 公斤的造纸企业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要将企业在线监控数据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三、实施步骤
(一)基础工作阶段(2007 年 4 月)。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此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所有造纸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确定关停取缔制浆生产线和废纸造纸企业的名单。要组织有关造纸、污染治理等方面的专家,逐一进行复核、确认,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并于 2007 年4 月底之前报市环保局。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7 年 4 月至 2009 年 12 月)。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所制订的计划开展整治,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2007年 4 月底之前,各级环保部门对所有超标排污的造纸生产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监督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造纸废水污染治理技术政策,开展污染治理。2008 年底之前,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继续超标排污的 2 万吨 /年规模以下的废纸造纸企业实施关停。2009 年底之前,对仍未实现达标排污的造纸生产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治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跟踪督促和检查。
(三)验收总结阶段(从 2009 年 1 月开始)。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不同的实施阶段,落实治理任务,并 按时上报阶段性工作 总结。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此项工作进行总结和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按期完成关停取缔和治理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