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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三)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容量 20 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
  (四)供电标准煤耗高出 2005 年全省平均水平 10% 或者全国平均水平 15% 的各类燃煤机组。
  (五)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者国家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2007 年 4 月底之前,完成对列入关停计划的小火电机组的所有制关系、资产和债务状况、设备规模、人员结构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2007 年 7 月底之前,完成对全市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的复查、甄别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
  (二)制订关停方案。2007 年 8 月底之前,有关停任务的发电企业要制订关停方案。关停方案应包括责任分工、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和债务处理等内容。关停方案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再上报省关停小火电工作专班审定。
  (三)组织实施。按照关停工作目标,2007 年 9 月起,实施青山热电厂 5 台机组共 16.2 万千瓦的关停计划;2008 年底,提出青山楠姆电厂 2 台机组共 2.4 万千瓦的关停计划,2009 年实施;2009 年底,提出华能苏家湾电厂 3 台机组共 30 万千瓦的关停计划,2010 年实施。确保到 2010 年底按期实现“十一五”期间小火电机组的关停目标。
  (四)检查验收。2007 年底,对青山热电厂实施关停的机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2009 年底,对青山楠姆电厂实施关停的机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2010 年 10 月,对华能苏家湾电厂关停的机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2010 年底,对“十一五”期间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表彰。
  四、主要政策措施
  (一)实行关停小机组与替代改造、新建或者扩建项目核准挂钩。鼓励关停小机组实施“上大压小”建设大型电源项目。替代关停机组容量较多并能妥善安置关停机组人员的电源建设项目,将优先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实施“上大压小”的新建机组,原则上应在所替代的关停机组拆除后实施建设。
  (二)改进发电调度方式。按照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和高效、清洁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
  (三)加强对电厂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要实施在线监测,足额征收排污费。对排放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处理。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高效脱硫除尘设施。
  (四)认真开展对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的复查工作。市经委、发展改革委要积极配合省关停小火电工作专班开展认定和定期复核工作。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停。
  (五)加快电网配套建设。武汉供电公司要加快电网配套建设步伐,特别要针对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电力供应要制订科学的供电预案,提高供电可靠性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
  (六)妥善安置关停机组人员。发电企业应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原则上关停机组人员应在本企业内部安置。改造项目和新建、扩建电厂应优先招录关停机组人员,切实做好关停机组人员的安置工作。
  (七)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涉及到关停机组所在的区要将关停小火电机组纳入工作日程,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确保关停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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