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07 年底各责任单位进行一次阶段性自查,并接受省发展改革委专班检查,以后每年进行一次阶段性检查验收和总结。2010年底,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属于关闭范围内的小水泥生产企业 (或者生产线、生产设备)必须按期关闭和淘汰,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逾期不关闭的,市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责令其关闭。
(二)严格禁止水泥企业将已淘汰的落后设备转向其它企业。属于淘汰范围的窑磨等生产设备不准出售、租赁、转让、转移重建或者扩建(扩径)改造再生产,也不得再作为资产参与企业改制,否则,将本着“谁违反,谁负责”的原则,给予严肃处理。
(三)中心城区一律不许再新建粉磨站生产企业。禁止立窑水泥应用于我市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等重点工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禁止使用立窑水泥,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建筑物使用年限。
(四)属于关闭范围的企业,应限期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收回其生产许可证,吊销其营业执照。电力、物价部门对属淘汰、限制范围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差别电价。
(五)相关部门要严格对水泥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环保部门要把小水泥企业粉尘和生产线烟气排放作为各区环境整治的重点,对企业进行动态管理监督,每年 6、12 月上报环保监督和处理情况。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水泥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并作为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的重点,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材市场。
附件2:
全市小火电机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市经委)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 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我市电力工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我市将分年度逐步关停 14 台燃煤机组,总计 53.8 万千瓦。其中:2006 年已关停武昌热电厂 4 台机组,共 5.2 万千瓦;2007 年关停青山热电厂 5 台机组,共 16.2 万千瓦;2009 年关停青山楠姆电厂 2 台机组,共 2.4 万千瓦;2010 年关停华能苏家湾电厂 3 台机组,共 30 万千瓦。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按照国家的有关 法律、法规治理小火电行业,严格执行电力工业产业政策,确保关停目标的实现,完成电力工业能源消耗降低和污染减排的各项任务。坚持科技进步的原则。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项目,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坚持和谐平稳发展的原则。以人为本,妥善解决好关停机组人员的安置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治理范围
(一)单机容量 5 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
(二)运行满 20 年、单机容量 10 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