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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四)城市污水治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不配套的,2007 年年底之前必须开工建设配套工程,其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不低于 65% ;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收集管网等配套工程。2010 年前,远城区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并保证正常运转;全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2007 年不低于 52% 、2008 年不低于60% 、2009 年不低于 65% 、2010 年不低于 70% 。建成投产后的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实际负荷率 1 年内不低于 60% ,3 年内不低于 75% 。污水处理厂必须政企分开,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营运。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中中心城区收费标准 2007 年年底之前要达到 0.80元 /吨,远城区城关镇在 2008 年年底之前达到 0.80 元 /吨。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实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袁善腊、副市长胡绪!为组长,市长助理万勇为常务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龙正才、市环保局局长张培增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市环保、水务、工商、质监、国税、地税、财政、物价局,武汉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同志为成员的市实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办公,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清华、市环保局副局长谢窻任主任,工作人员根据需要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各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也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分别负责小水泥、小火电、小造纸、城市污水等专项治理的牵头工作,要按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负责的专项治理工作。
  市建委负责协助水务部门加快推进全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
  市工商局负责对未在工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注册,或者无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经营的企业,依法进行取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
  市质监局负责对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予以处罚。
  市国税、地税局应当对经认定具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者工艺、技术的企业,认真落实国家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市财政局负责对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回购后集中销毁的和合法经营企业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而关停的企业职工给予一定的补助,并将此次专项治理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物价局负责制订污水处理收费相关制度和办法,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调整及收费收支情况的监管工作。
  武汉供电公司负责监督供电部门按照政府的停、限电通知要求,对相关企业按法律程序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武汉的高度出发,提高对开展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开展整治,确保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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