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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武政〔2007〕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解决当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若干突出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鄂发〔2006〕22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 〔2006〕5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 号)精神,确保我市小水泥、小火电、小造纸、城市污水等四个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认真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着力解决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和谐武汉,实现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2.坚持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结合,加快推进远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有效地治理环境污染,不断提高环境质量水平。
  3.坚持淘汰与发展、治理环境污染与优化经济结构相结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
  4.坚持严格执法与有情操作相结合,既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实现,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好关停企业职工的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以治理小水泥、小火电、小造纸、城市污水为重点,努力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改善水环境、大气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优化经济结构。
  (一)小水泥治理。立即取缔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水泥生产企业,淘汰土(蛋)窑、普通立窑、窑径 2.2 米及以下机械立窑生产线、窑径 2.5 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 1.83 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设备;2007 年年底之前关闭生产工艺、条件、环保整治不达标的生产企业以及 2003 年 12 月 23 日后新建和扩建的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企业(或者生产线、生产设备);2008 年年底之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有条件的区要淘汰全部立窑;2010 年年底之前关停 20 万吨 /年规模以下和环保或者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能力。
  (二)小火电治理。逐步关停单机容量 5 万千瓦以下和运行满 20年、单机容量 10 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容量 20 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供电标准煤耗高出 2005 年全省平均水平 10% 或者全国平均水平 15% 的各类燃煤机组,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者国家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三)小造纸治理。立即取缔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造纸企业和规模在 1.7 万吨 /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在 2007 年 6月底之前关闭向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的造纸厂;在2007 年年底之前淘汰 3.4 万吨 /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在 2008 年年底之前关停规模在 2 万吨 /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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