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适当缩短工时、进行岗位轮换等措施稳定就业。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4、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1、做好城乡一体化就业工作。建立覆盖城乡的四级就业服务管理组织,统筹抓好城乡一体化就业工作。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各类群体的有关就业政策的同时,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创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限制,积极探索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途径,完善进城和跨地区就业农村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
2、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人本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对城乡各类求职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各种专业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社会招标和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的办法,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实行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等就业社会化服务许可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完善城乡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劳动保障、统计、工商部门要联合建立劳动力市场调查分析和城乡就业变动会审制度,即时准确掌握城乡失业率和劳动力供求变化。逐步建立就业实名制度,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就业和失业统计工作。建立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管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及时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等手续,为劳动者落实各项社会保障待遇。
(二)完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体系
切实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试点工作,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在重点街道、乡镇建立劳动力市场和职业培训基地;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功能,逐步形成协调统一、竞争有序、调控有力、信息畅通、服务完善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快推进“金保工程”建设,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总体建设方案,并合理安排资金,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逐步延伸到全市所有乡镇和社区。拓展就业网站功能,完善网上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