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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3、大力推进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建立信用社区与小额贷款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过资信评估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小额无息借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对社区协助银行收缴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按贷款回收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4、本市农民进城务工或就近从事第三产业经营急需少量启动资金的,从小额无息借款中予以扶持,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企业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满3年的“4045”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按工作期限相应延长;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稳定性和鼓励自谋职业。对我市持《再就业优惠证》“4045”人员(2008年底前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下同)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已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人员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1/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用工单位招用本市农民工,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财政、就业部门审核后,可按招用人数给予用工单位每人每年1000元的社保补贴。

  (五)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1、职业培训补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提供职业培训补贴。

  2、职业介绍补贴。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向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六)就业困难对象援助政策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重点,提供再就业政策援助。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开发的便民利民岗位原则上安排我市就业困难对象。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特别是社区公益性岗位,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公益性空岗,凡是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掌握和调配,优先用于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对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成绩突出的社区、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就业困难对象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的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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