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主办以及境外机构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商务部审批。
(三)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主办和由多个省(区、市)联合主办的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由商务部审批。
(四)凡以科研、技术交流、研讨为内容的展览会,由科技部负责审批;以教育为内容的展览会,由教育部审批。
(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系统单位(不含地方)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六)凡涉及台湾地区厂商或者机构参展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报商务部审批,并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七)我市其他单位在汉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省商务厅审批后报商务部备案。
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时间超过 6 个月(含 6 个月),须事先经海关总署审核同意后,按展览分类分别报商务部、科技部或者教育部审批。上述 7 类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各主办单位须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主管部门批件办理相关手续。
依照上述第(二)、(五)、(七)项规定,在本市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主办单位在办理展览项目审批前,应当事先征得本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申报主体
在我市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申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共同举办的,各主办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民事责任等事项,并由协议约定的承担展览会民事责任的主办单位申报。
五、申报材料
申请在我市举办、应当由我市事先同意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应当将以下材料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一)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展览会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等。
(二)招展招商方案。
(三)首次举办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往届举办过的项目需提供上届展会会刊、总结或者评估报告。
(四)展览安全防范工作方案及处理突发性事件工作预案。
(五)主办单位之间的协议(如有)。
(六)境外机构与境内单位联合主办的展览会,需提交境外机构资信;境外机构委托境内单位举办的,需提交其委托办展协议。
(七)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团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展览场地租用意向或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