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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在我市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在我市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07〕71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等)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我市展览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 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2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在我市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主体
  根据国务院、商务部有关规定,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是在我市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举办主体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范围具有主办、承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内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本市市级经济贸易促进机构或者行业(专业)协会、商会。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具有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资格的主体。
  三、审批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 号)的规定,在我市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主办和承办单位的资格审批均已取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复函》(国办函〔2002〕93 号)和国办发〔1997〕25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展览面积在 1000 平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一)以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等,须报国务院批准。对国务院已批准的以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如需再次举办,由商务部受理申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产业特点、达到一定办展规模和办展水平、企业反映良好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由商务部直接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经审核不宜或者不宜再次举办的,由商务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后函复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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