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制度,确保工作健康发展
各产煤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种制度:
(一)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设立煤炭资源开发及安全监管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每矿聘请1-2名矿工代表为义务安全监督人员,及时反映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和建议、意见,形成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和体系。各级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认真填写举报登记表,经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示后,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办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举报属实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二)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各产煤县(区)和乡(镇)政府应层层落实责任,分别组织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巡检。各级国土资源和煤炭管理部门应分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检。
(三)建立健全实测监督管理制度。由政府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煤矿进行年度抽样实测,资金由各级财政专项安排,其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另行规定。
(四)建立健全生产监管制度。煤矿企业于每年年初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生产能力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劳动定员,并将全年生产计划、劳动定员和生产经营方式报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五)建立健全年检制度。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证照的年检工作。各产煤县(区)政府每年应组织各职能部门和专家对辖区内的合法煤矿按照《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等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上报市政府。
(六)建立健全形势分析制度。市、县(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同级安监(煤管)、煤监、国土资源、经委、公安、工商、环保、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局际联席办公会议,研究煤炭行业有关工作的重大问题,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工作措施、方法。县(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每月召开一次相关部门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月会,市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每季召开一次相关部门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季会,通报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查处情况、煤矿安全事故情况,学习最新的政策、文件,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等。
(七)建立健全保障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从收取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整治矿区公共安全隐患、煤矿安全新技术的研发推广和专家咨询费等支出,改善煤矿监管部门工作条件;市、县(区)政府应落实人员编制,引进专业人才到煤矿监管部门工作,并制定优惠政策,引进专业人才到煤矿企业工作。有条件的市属高校应开办矿业类专业,积极参与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