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内容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攀枝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竣工尚未出售和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二十二条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服务报酬由双方确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网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上述单位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收取费用,委托代收的,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代收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3%的代收服务费。物业管理企业未按协议约定缴纳代收费用时,上述单位应依协议向物业管理企业追索,不得以此为由停止对用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