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住宅物业,每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为1票,建筑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增加1票。
开发商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部分房屋的投票权,但不得超过该物业管理区域投票权的20%。
物业由使用人使用的,业主可以委托物业使用人参加业主大会。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30日内,应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措、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告,接受业主质询。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报全体业主。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当地的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与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应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销售物业之前,选定一家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总建筑面积的4‰-6‰(最低不少于3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
建设单位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