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政府令
(第87号)
《攀枝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5日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平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攀枝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根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
各级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有关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盐边县、米易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区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渡口桥南至密地桥南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在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内,除每年农历除夕起至正月十六止为燃放烟花爆竹许可时间,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限制燃放区域内,具体燃放地点由公安机关划定,并在许可时间前及时公告。
第五条 重大庆典活动和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区域内组织定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审批。
第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选择安全地点,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等场所;
(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三)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