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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节能监察办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攀枝花市节能监察办法》已经2007年4月27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实施。

市长:刘晓华

二○○七年五月八日

攀枝花市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促进我市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攀枝花市经济委员会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和监察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对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生产、使用、经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费,节能监察的工作经费由财政支出。

  第七条 节能监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举报。

  第九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用能单位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三)受理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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