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定期进行项目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项目的咨询或中期评估;
(五)督促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六)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七)帮助协调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按时填报进度表,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
(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和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的咨询、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按时填报市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
(八)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情况,必须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1月中旬,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的时限为3年,但可以逐年滚动立项。重点项目的实施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未能通过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的,市科技局有权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整改,决定终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并视情况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部份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凡列入计划管理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应按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在完成项目30日内,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负责,以批准的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