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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徐安监〔2006〕129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我市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规定,省安监局印发了《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许可、备案程序
  按照《实施细则》职责分工要求,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第一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及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申请第一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在申报时应向当地安监局申请,申报资料由当地安监局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
  申请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及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的单位,将申请备案资料报当地安监局,经各县(市)、区安监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市局进行备案。
  各县(市)、区安监局在收到申请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文件、资料后,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应及时发给备案证明,同时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情况基本数据库,并将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备案情况按时上报市安监局一处。
  二、提交许可和备案资料时注意事项
  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的单位,向所在地安监局提交资料,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安监局提交资料.在提交许可和备案的资料中,除提交《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申请书的电子版1份;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质证书(复制件)及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有无毒品犯罪记录说明。对所提供材料要注意以下几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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