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项目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对超过地方总量控制指标、未达到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节能、环保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重点监测高耗能企业能源综合利用、产品单耗状况和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编制减排年度计划,加强对电力、建材、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制糖、造纸、淀粉、酒精等重点污染行业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完善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减排设备检测。通过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手段,提高重点企业减排管理水平。通过企业出资以及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2008年全面建成我区国家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并投入运行,实现对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污排放的在线实时监控。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抓紧制定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对各类发电机组依据其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进行发电排序,在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和连续供电的前提下,优先利用可再生和清洁发电资源,尽量多发水电,优化水火电自动发电控制(AGC)运行策略。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实施“以大代小”发电指标置换,在制定电厂的月度发电量计划中,考虑并安排火电厂大机组代替小机组的发电计划。严格按照机组设计调峰能力下达火电机组曲线,严格监督考核,避免出现低谷时段挤占水电发电容量的情况发生。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实行按边际成本实行上网竞价。加快无功电压优化控制系统的建设,降低网损。提高线损分压、分线、分片、分台区管理水平。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服务,帮助客户节能降耗,合理用电。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逐步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到2010年,大城市完成应改造面积的25%,中等城市完成应改造面积的15%,小城市完成应改造面积的10%。新建建筑严格按照相关节能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至少采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如不能采用必须写明理由,经审核上报批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准开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从2007年起,凡是按节能标准设计的建筑,必须在施工现场和销售现场公示有关建筑节能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设节能运行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专项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对违反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罚。
(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重点落实国家有关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编制广西公共交通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各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选定城市快速公交项目建设试点城市,开展城市公共交通示范城市建设。积极推进实施公交行业“油改气”工程。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更新。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规划、年度计划,确定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控制阶段性目标和对策,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建立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联动机制。
(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根据国家《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和能效标识实施规则,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积极推动自愿节能认证,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等方面的应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能耗量、节能措施等信息。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建设节约型社会产品认证规划(2006- 2010年)》要求,推动国家推行的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支持目前已经批准成立的工业农业节水、节能型交通工具等产品认证机构,发展好相关业务。启动社会监督及投诉处理机制的建立,加大市场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抓紧编制有关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组建广西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和完善各市县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测(监察)。开展自治区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的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在设区的市统计部分门设置专门的能源统计机构,在县级统计部门设置专职能源统计人员。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快推进出台广西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行政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包装物回收利用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等方面立法准备工作。
(三十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2008-2010年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框架下,组织制定符合我区区情的水泥、有色金属、制糖、火电、机械制造、钢铁等支柱产业节能减排及资源综合利用的地方标准,参照国家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制订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2008年,完成工业用水定额广西地方标准制定,尽快建立健全区节能减排技术标准体系。积极推进和指导企业开展节能标准化试点工作。抓紧研究制订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建立节约奖励、超定额加价制度。积极推行国家有关减排的标准,研究制订主要工业行业的国家清洁生产标准。
(三十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加快实施燃煤电厂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后评估。
(三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全区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测,将监测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安装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未安装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要在2007年底前安装。污水处理厂安装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要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后,要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作用。对不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将在区内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按时完成建设任务、不按要求及时开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一律暂缓审批所在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投资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实行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