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它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
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引导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未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每人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就业服务,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用地、用工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列支。被征地农民可用发给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和集体负担的养老生活保障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来源包括:
1、征地时,各地可以征收不高于每平方米20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2、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
3、征地当年不少于20%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5、其它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二)严格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转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资金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运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截留或挤占、挪用。同时,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营和实现保值增值。
五、加强领导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建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财政、民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以及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并负责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待遇的发放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人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其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各级政府要指定或增设专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机构,安排工作人员,确保工作经费,保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市州、县市区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已经出台了实施办法的,要根据本《指导意见》作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