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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二、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达到供养年龄后按月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第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从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待遇标准,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与缴费水平挂钩,不低于当时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具体标准由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各地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储备金,用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待遇和应对支付风险。
  3、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本人自愿,鼓励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出资给予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每月补贴的标准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的12%,补贴的年限不低于5年,具体年限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招用被征地农民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之和的10%,每1名被征地农民补贴不低于5年,具体年限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往后一次性预缴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4、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现行城镇医疗保险。第一、第四年龄段的人员参加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第二、三年龄段的人员,参加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医疗保险的不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享受不低于5年的缴费补助。具体补贴年限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享受不低于10年的缴费补贴。具体补贴年限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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