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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一)确定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及对象。被征地农民是指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被征地农民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
  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
  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
  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
  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二)严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认程序。确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市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或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后,报送市或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以下社会保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
  1、对第一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到达就业年龄后,即作为新生劳动力,按规定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
  2、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对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合理补偿,保障其达到供养年龄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实行个人缴费、集体缴费和政府出资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缴费、集体缴费和政府出资占总费用的具体比例由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缴费标准根据当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全省平均预期寿命和养老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供选择的不同缴费档次和相应的待遇标准,并为每1名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和集体缴费进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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