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3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并商省有关部门,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原则要求
(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按照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原则上以本《指导意见》下发后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为对象,其中以大龄和老龄被征地农民为社会保障重点,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同时,各地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妥善解决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
(三)在城市规划区外,应对被征地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方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无法进行调地安置,当地政府无法安排进行异地安置,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