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鼓励技术创新。允许物流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进口税收政策的物流企业进口的设备、仪器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物流企业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审批同意后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16.支持新办企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物流信息服务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承接国际物流外包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七、给予用地扶持
17.优先安排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物流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证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物流园区建设用地。
18.提高土地利用率。物流建设项目要合理利用土地,用地规模要达到定额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物流园区,其所需建设用地,应依法办理有关用地及建设手续,并由省、市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确保对园区建设用地的集中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帮助园区制订科学的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19.采取优惠措施。省重点物流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范围的,可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此外,应当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如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在政策允许的缴纳期限内,可在出让协议中明确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利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并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与物流企业入股、联营,发展现代物流业。鼓励物流企业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通过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在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物流企业经批准以原划拨土地自行改造,未涉及用途改变、产权变更、转让或出租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八、加大投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