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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使用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备  注:本细则的条码版本标识为:GB0626- 2005。此字段为标注条码唯一版本号,各单位必须统一使用。
  标识符:002
  名  称:条码编号
  约  束:必选
  数据格式:C20
  备  注:浙江省机关公文条码编号长度为20个字节。其中,第1、2位固定为“ZJ”;第3位至第10位为省统一编发的制作单位条码编号;第11、12位为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第13-20位为公文条码流水号,由各条码制作单位自行编号,但必须确保该编号在同一条码制作单位编码下的唯一性。
  使用省统一配发软件的单位,由软件确保第3位至第 10位条码编号的唯一性。
  自行开发软件系统生成公文条码的单位,须向省申请第3位至第10位条码编号。
  标识符:003
  名 称:发文机关
  约  束:必选
  数据格式:C2..40
  备  注:发文机关统一使用规范化简称或全称,后面不加“文件”二字;多个单位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原则上排列在前的行文单位即为主办单位,如按党政军群顺序排列的联合行文,则发文机关为发文字号所对应的单位。同级党委、政府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照实填写。如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行文则发文机关填写“浙江省委、省政府”。
  标识符:004
  名  称:公文种类或刊物名称
  约  束:可选
  数据格式:C0..30
  备  注:此字段标注公文的文种;刊物标注刊物名称,如果刊物名称中含单位名称,则将单位名称标注到发文机关字段,如“省发改委简报”,此字段应标注“简报”,“省发改委”应在发文机关字段中标注。
  标识符:005
  名  称:发文字号或期号
  约  束:必选
  数据格式:C2..30
  备  注:填写发文字号或期号,公文发文字号(如浙政发[2006]1号),刊物期号(如发简[2006]1号)。没有发文字号或期号的标注“无”。
  标识符:006
  名  称:主送单位
  约  束:可选
  数据格式:C0..40
  备  注:主送单位没有超过字数限制时,直接填写主送单位;主送单位超过字数限制时,有发文单位统称时标注“见报头”,主送单位过多可填写不超过字数限制的前几个单位;没有主送机关的公文或刊物,此字段可以为空。
  标识符:007
  名  称:标题
  约  束:可选
  数据格式:C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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