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外出公务用餐。机关干部在本市从事公务活动,不得接受招待用餐。到远城区或全天在外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回单位就餐的,可在接待单位的食堂、内部招待所用工作餐,或按照每人15元标准自行在外安排用餐。
5、加班用餐。机关干部加班或节假日加班超过半天,不能回家就餐的,可由办公室按每人15元的标准安排用餐,或参照此标准自行在外进餐。
6、控制陪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与工作无关人员一律不参加陪餐,原则上陪同人员不超过接待人员;对接待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负责人或中央对口工作部门领导同志的招待,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陪同人数。
7、限制饮酒。除接待外宾、外商、港澳台同胞、本市以外客人,以及重要节日庆典活动外,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
二、接待审批
1、集中管理。委机关对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委办公室负责公务接待统一安排,全年实行总量控制。
2、严格审批。每次公务接待活动,由各处室提出公务接待的标准、对象、人数、陪同人员、时间的申请,由办公室按照规定,报请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按照对等、对口原则,中央部委、省级部门、兄弟城市及市内领导由办公室申请委领导对口接待,办公室统一安排;省级部门、兄弟城市及市内处级以下干部,由各处室对口接待,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
3、会议用餐。会议用餐,应按照会议用餐标准制定用餐方案,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办公室备案,并在其部门预算中列支。
4、审批时限。凡公务接待用餐,应先履行审批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可先告知委办公室,经其同意后安排就餐,并在三日内补办手续。
三、财务管理
1、公务接待费用纳入机关预算,按有关财务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年接待费总额不超过30万元,实行总量控制。
2、委办公室财务处理各项接待餐费报销时,对于不属于接待用餐范围、无领导审批或超标接待的费用不予报销,严禁报销招待同学、同乡、战友及其他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
四、接待费公示
1、公示范围。公示范围包括:经营性酒店接待用餐费、工作餐餐厅接待用餐费、本单位召开的会议用餐费、专项经费中的接待用餐费等。公示内容包括:接待领导或部门、接待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