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经委关于规范公款接待用餐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经办[2006]019号)
根据《武汉市党政机关公款接待用餐费公示制度》(武纪发[2006]11号)要求,特制订《市经委关于规范公款接待用餐的实施细则》,并已报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经委关于规范公款接待用餐的实施细则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附件:
市经委关于规范公款接待用餐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款接待用餐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武办文[2005]50号)精神,根据《市经委关于接待费改革的工作方案》(武经办[2006]16号)要求,按照总量控制、严格范围、明确标准、规范程序、公开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接待范围及标准
1、接待范围。一是来汉公务的国家对口工作部门领导和省级对口工作部门领导;二是来汉公务的外宾、港澳台客人;三是来汉公务的外地对口部门领导和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领导;四是来机关公务因特殊原因不能回本单位就餐的本市领导及工作人员;五是企业、远城区和其他来委公务人员因时间原因无法回本单位进餐的。除上述五种情况外,一律不予安排公款接待用餐。
2、接待标准。接待外宾、港澳台及中央部委的客人,按人平不超过280元(含酒水)接待;接待省级部门或兄弟城市的客人,按人平不超过260元(含酒水)接待;接待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以上接待可根据需要安排在经营性酒店或机关工作餐餐厅(滨江饭店)就餐。接待本市领导、远城区经委领导和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工作餐餐厅(滨江饭店)就餐。承办全国性会议,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工作方案,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确定具体用餐标准;承办省内工作会议按照省的有关标准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召开市内专业会议需用餐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原则上按每人每餐30元的标准安排用餐,超标准的应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召开一般性的业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无法及时返回其单位的,按照工作误餐接待。
3、办事误餐。来委办事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其所在单位就餐的,可由办公室按机关工作餐的统一标准安排或由处室人员带领到工作餐厅吃工作餐;确需安排桌饭,应按每人20元标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