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 医疗卫生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上级卫生部门根据需要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
特殊情况下,自治区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需求,及时协调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调用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现场防疫工作依托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3.3.8 应急救援人员的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3.3.9 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救援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3.3.10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地方政府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自治区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3.3.11 信息发布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协调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自治区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可以根据授权发布相关信息。
3.3.12 应急终止
(1)应急救援终止条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救援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2)应急救援终止程序: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由自治区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批准后向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应急救援终止通知。
应急救援工作终止后,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 (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